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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Q:臨時工廠登記者如屬修法後所認定之非屬低污染者,是否仍能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6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
本次修法秉持「不新設、不 污 染及不危及公安」之輔導原則,
又 依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7 第 3 項規定, 有關 低
污染 之 認定基準、 前條 規定 臨時工廠登記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
記之申請條件及程序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目
前由經濟部會集有關機關研商中, 尚待相關子法訂定後,方能
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