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林君96年9月1日來電詢問,其與配偶於50年5月1日結婚,婚後賺得定期存款500萬元,活期儲蓄存款80萬元,甲地、乙地及丙地等3筆土地,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900萬元、850萬元、1,200萬元及繼承取得之丁地600萬元,育有2名子女,皆已成年,近日得知患有重症,而配偶名下無任何財產,感念配偶對家庭及育幼之貢獻,擬將丙地及定期存款200萬元贈與配偶,若林君於贈與後2年內不幸往生,該贈與財產可否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中?若未贈與該2筆財產予配偶,可否節省遺產稅負?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次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是以本案為例,計算說明如下:
(1)未贈與丙地及定期存款200萬元予配偶時:
遺產總額=甲地900萬元+乙地850萬元+丙地1,200萬元+丁地600萬元+定期存款500萬+活期儲蓄存款80萬元=4,130萬元
林君剩餘財產=甲地900萬元+乙地850萬元+丙地1,200萬元+定期存款500萬+活期儲蓄存款80萬元=3,530萬元
配偶剩餘財產=0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限額=(3,530萬元-0)÷2=1,765萬元
扣除額=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子女扣除額45萬元×2+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765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2,411萬元
遺產淨額=4,130萬元-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2,411萬元=940萬元
應納遺產稅額=940萬元×稅率20﹪-累進差額731,500元=1,148,500元
(2)贈與丙地及定期存款200萬元予配偶時:
遺產總額=甲地900萬元+乙地850萬元+丁地600萬元+定期存款300萬+活期儲蓄存款80萬元+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即丙地及定期存款200萬元)1,400萬元=4,130萬元
林君剩餘財產=甲地900萬元+乙地850萬元+定期存款300萬+活期儲蓄存款80萬元=2,130萬元
配偶剩餘財產=0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限額=(2,130萬元-0)÷2=1,065萬元
扣除額=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子女扣除額45萬元×2+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065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1,711萬元
遺產淨額=4,130萬元-免稅額779萬元-扣除額1,711萬元=1,640萬元
應納遺產稅額=1,640萬元×稅率26﹪-累進差額1,399,300元=2,864,700元
(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未將婚絪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之財產贈與配偶,致剩餘財差額分配請求權限額增加700萬元,節省稅負1,716,200元。
該局呼籲,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死亡或變更財產制)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償取得而現存之財產,始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欲節省遺產及贈與稅,需考慮自身財產之多寡及財產移轉時其他稅賦負擔,若財產扣除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後,遺產淨額為0元或負數,則生前贈與並不划算,若財產龐大,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可考慮生前及早規劃,以節省稅負,惟應考慮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且無法納入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將增加遺產稅負擔。【#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