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不過,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為第三者,其所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並非土地,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必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98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依據規定甲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君98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該局提醒民眾,未以本人名義辦理土地所有權人登記者,出售土地時,所獲利益核屬其他所得,並非免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法報繳所得稅,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