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遺產或贈與股權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遺產稅或贈與稅繳(免)稅證明書,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若違反上述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將被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近日查核甲公司於96年度辦理股東A君將其所有之股票移轉登記與其弟妹B君及C君時,發現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即為移轉登記,乃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股票發行公司,於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務必依規定檢視相關納(免)稅憑證,以免觸法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