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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夫妻間因贈與轉讓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夫妻間股票轉讓,是否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說明,凡買賣股份有限公司經銀行簽證並發行之股票,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該項股票若因贈與取得者,非屬買賣行為,應免課證券交易稅。

至於夫妻間因贈與轉讓取得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計入贈與總額,贈與人可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贈與該項股票,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憑此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贈與過戶登記,免繳納證券交易稅。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本身權益,避免因誤繳證券交易稅後再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另提醒民眾,如果前項贈與事實發生後,贈與人不幸在2年內過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稅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