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母子間資金之移轉,如無具體返還事實,仍涉及贈與行為之課稅情事。
該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96年間匯款600萬元與其子B君,未申報贈與稅,B君主張已分別於同年4月間轉帳匯款300萬元及現金給付300萬元方式返還予A君,其中轉帳匯款部分事證明確,現金部分無法就現金來源及交付過程提供存款往來紀錄,依法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
A君不服,持相同主張申請復查,雖堅稱已陸續現金返還,但就現金來源及交付過程仍無法提供存款往來紀錄以實其說。
A君之存款既無償移轉並由其子B君占有,贈與行為已然成立,依法核定贈與總額300萬元並無不合,仍維持原核定。
該局指出,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37號解釋,租稅稽徵程序中課以納稅義務人申報協力義務,依上例A君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經斟酌其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以其資金之移轉行為事實已具有客觀性,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判斷,認定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均已成立而致生效,自應依法定其所應歸屬之贈與之法律效果,而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