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之課稅規定

(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符合一定要件,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最近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詢問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 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