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說明,查核甲君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前8個月出售一筆土地價款4,300萬元予建設公司,惟出售期間被繼承人已癡呆心肺衰竭住院中,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所有買賣交易事宜均由繼承人代為處理,建設公司開立之支票係存入被繼承人帳戶,爾後以每筆100萬元以下之現金多次提領,中斷該資金流向,經該局函請繼承人說明被繼承人重病期間該現金提領之用途,因無法提示確實之證明文件,於事後方補報該出售財產之價金,惟已逾自動補報之期限,除補徵稅款1,000餘萬元外,另依漏報遺產稅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2倍之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遺產稅,除參考該局提供之遺產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外,亦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出售財產涉及贈與者,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以免漏報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