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財團法人贈與財產 國稅局:交付前應先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法源編輯室/ 2014-01-0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二)日表示,捐贈財產予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的團體,則該筆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如該筆財產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當事人需要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書。國稅局指出,捐贈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該財產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書。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捐贈財產是免辦產權登記者,捐贈人可直接交付受贈單位,但如受贈單位於受贈後,才經稽徵審查不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致當年度加計該捐贈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的免稅額兩百二十萬元,應補徵贈與人贈與稅款並處罰,則易滋生徵納爭議。國稅局強調,為避免徵納爭議,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機關團體,於接受捐贈前,如當年度捐贈加計該捐贈金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的免稅額兩百二十萬元,應請贈與人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審查並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後,再交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