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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遺產稅申報常見10大疏漏態樣

日期:105-12-26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遺產稅申報疏漏遭補稅處罰,列舉10大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繼承人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

一、上市櫃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除權息交易日後繼承該上市櫃公司股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名下該項股票所配發之股票或現金股利,未列入遺產申報。
二、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其價值,如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價格者,需調整估價。
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未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致漏報遺產遭補稅並處罰。
四、被繼承人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如漏報仍會被處罰。
五、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之適用。
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死亡時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七、被繼承人土地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領回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課稅,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土地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
八、被繼承人利用躉繳方式投保壽險,經稅捐稽徵機關就被繼承人投保之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時程等項判斷,如係以繳納鉅額保險費,以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之目的,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可獲得與其繼承相當之財產,藉以規避遺產稅,核與保險法第112條立法意旨顯有不符,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系爭保險給付仍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九、被繼承人如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建議可先向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所遺有價證券餘額資料,並清查未送存集中保管之股票,以免漏報。
十、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土地,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