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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Q:如何認定工廠於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


A:
1. 依目前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規定,由業者於申請納管時,應檢附之聲明
書中聲明工廠於105年5月19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目前仍持續進
行中。
2. 嗣於工廠改善計畫提出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目前特定工廠登記
辦法草案規定,應提出105年5月19日前既有建物證明(如接水、接電證明、
航照圖、稅單等)及製造加工事實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稅申報書、電費單據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