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Q:我是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 如果有擴廠情況該怎麼辦?


A:
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規定, 經補辦臨時
登記之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
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先予敘明。
另依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第 28 條之 6 規定 ,已取得臨時登
記工廠者,在 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 內,得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中
華民國 108 年 6 月 27 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之日起 2 年內 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故 本 法 僅規定臨時工廠
登記業者 在 原登記事項範圍 內 可直接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至於
臨時工廠登記擴廠 者, 倘欲依 本次修法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則
須將 現行 工廠 之 全部廠地範圍納入檢討, 符合 105 年 5 月 19
日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者再 依法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
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