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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Q: 本次修法針對 取得 特定工廠 者 之 隸屬事業主體 作限制 ,請問如 果我 的事業主體是 獨 資 且依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因 故想 把事 業交給 他人 做,可以 辦理 變更嗎?


A:
未登記工廠納管之目的,在於謀求維持產業發展及環境保護之平
衡,為與一般工廠區別,於輔導用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變更
編定為適當使用地類別之過渡期間中,僅容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之業者,依其既有之情況使用, 爰針對事業主體變更進行限制。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條文者,以獨資為事業主體, 不得 變更 其事業主體負責人 但 因繼承
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