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結購美金外滙轉存其女乙君帳戶,經該局查獲,補徵本稅並處同額罰鍰。甲君主張僅係利用乙君之名義存款,並無贈與意思。經該局審理結果,甲君將該筆美金存入乙君帳戶後,隨即轉存定期存款,為其所不爭,且該帳戶截至該局調查前未有任何支出紀錄;又系爭存款既為乙君占有,其所有權即已移轉,即乙君有受贈之合意甚明,上揭行為已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要件,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課贈與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欲以現金轉存親屬名下,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本身權益,俾免遭致國稅局補稅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