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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大樓管理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為現代普遍居住之建物,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處理大廈內各種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管理及代收郵件等工作。納稅義務人因逾期繳納稅款,被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時,常以「管理員未轉交稅單」為由主張免罰。

 事實上,大廈管理員之性質,即與行為時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所規定受僱人相當。所謂受僱人,係指其與應受送達人之僱傭關係,有相當繼續性為必要;惟此僱傭關係,不限於有書面僱傭契約存在,事實上被應受送達人支配而提供勞務者,即屬之。所以如經大廈管理員在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處戳章代收,並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章者,即屬已交付受僱人,且自代為收受送達文書之當時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不論代收送達之人員,是否或何時將送達文書轉交應送達人,皆不影響送達之效力。

    該局再次提醒您,大廈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

 徵文書交付,並非發生送達效力的必然要件,請留意公文書的收受,

 並按時繳納稅款,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有疑問請撥0800000321各地區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