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甲公司向該局反映,指稱其股東往生後,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提供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遭國稅局科處罰鍰?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機構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者,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監事改選作業,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遺產稅前,逕依繼承人所提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該股東之股權移轉登記予繼承人,顯已違反上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而遭處1萬元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於股東往生後,受理繼承人辦理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繼承人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上揭相關證明書,俟資料完備後才可依協議書辦理移轉登記,以免遭稽徵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