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電問:他並未贈與財產給任何人,卻於11月接獲南區國稅局寄來贈與稅稅單,想起去年曾獲得祖父致贈透天樓房一棟,他問: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為贈與人,為何對受贈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答復: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1、行蹤不明。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經查王君於年初獲得祖父致贈其名下僅有的透天樓房一棟,他的祖父雖已接到國稅局寄來的贈與稅單,惟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但因其祖父名下已無其他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乃依前揭法條規定,以受贈人王君為納稅義務人,對其發單催繳。
因此,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該類經核有應納贈與稅,而贈與人逾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受贈人應負繳納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