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尤小姐詢問:其自就業以來,均有投資購買境外基金之習慣,最近聽友人提及海外所得自99年起要開始課稅,請問海外所得如何課稅?爾後贖回現已購買之境外基金時,其所得計算方式為何?
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簡稱海外所得),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如全戶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至於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於99年以後贖回者,係以贖回價格減除申購成本及手續費後之餘額,計算所得;但98年12月31日以前申購之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原始取得成本低於98年12月31日之淨值者,得以該日淨值作為基金之申購成本,亦即基金自申購至98年12月31日之增益,不計入所得課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海外所得雖自99年起併入基本所得額課稅,惟須同時符合下列4要件:
1.所得人須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2.申報戶全戶海外所得須達100萬元。
3.基本所得額須超過600萬元。
4.基本稅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金額須大於一般所得稅額時,才須繳納基本稅額。
故實際影響人數有限,請民眾勿過於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