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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租賃所得稅相關問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幾個問題,說明彙整如下:

一、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至於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一)列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利息等之憑證。

(二)不列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依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97年度為43%)。

二、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則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除上述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三、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規定減除必要費用。

四、將財產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但如主張無條件將財產借予非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之其他個人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經法院公證,否則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而言〉。

五、執行業務者將所有之房屋租予其聯合執業之聯合事務所使用,應就聯合事務所實際支付租金認列為聯合事務所之租金支出及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六、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

七、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