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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大額現金捐贈,除應有捐贈收據外,更應保留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以供查核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防杜逃漏稅捐,國稅局對於大額捐贈案件均會深入查核。近來發現有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因可於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扣除,而申報大額之現金捐贈列舉扣除額,惟經查核後無法提出確有支付之資金證明,受贈者亦無法提示確有受贈之帳簿憑證,而被剔除補稅並送罰。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申報92年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對某基金會60萬元之捐贈,申報時雖已檢附收據,並主張係提領現金給付捐贈款,然無法提出提款之資金流程證明及相關文件以供查核。又經查核該受贈之基金會帳簿與相關資料,亦未能提出有受贈事實及資金之流向。該局乃對某甲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剔除補稅並送罰,某甲雖提起行政救濟,惟均遭駁回確定。

國稅局再次呼籲,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勿以不實之捐贈收據申報扣除,若有捐贈事實,除了要注意受贈單位是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外,亦應保留匯款資料或其他相關資金證明文件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