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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被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之財產生存配偶不能主張一半請求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遺有財產總額一億元,生存配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項請求權價值5千萬元。
經該局核對被繼承人財產資料,發現被繼承人之財產中有大部分房地之登記原因為分割轉載,經查證均係繼承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得請求之範圍內,經計算生存配偶可請求之價值僅為120萬元,該局遂予調整補稅48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常誤以為只要夫妻一方過世時,他方對遺產即有一半之請求權,致誤認一半的遺產不須課稅;然而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的貢獻,故僅以婚後取得之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自不得列入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生存配偶若欲申請該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應在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後5年內為之,民眾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