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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將現金化整為零存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規避贈與稅案例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將存放多家金融機構之存款,藉由現金提領分散轉存子女多家金融機構帳戶,未依法申報贈與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A君年事已高,而95-96年間利息所得明顯鉅額減少,且無增加其他高額價值之財產,另A君子女相當期間利息所得則明顯增加,且年紀頗輕,尚無其他所得來源。
經查A君子女多家金融機構帳戶96年1月至6月有密集現金存入,而A君位於鄰近金融機構之帳戶於同時間亦有現金密集提領之情事,另查現金提領及存入之時間點相近,而現金提領及存入傳票之筆跡亦相同,顯有蓄意規避贈與稅之意圖。
A君嗣後主張款項係貸與子女的創業資金,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借貸事實之具體事證。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形,應誠實申報贈與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