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其關鍵在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該局指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作用係在證明所申請之土地在該證明書核發之時點,係作農業使用無誤,且明定有效期間6個月,係課予申請證明書者需於6個月內完成賦稅減免之申請及土地移轉登記等手續,並非指該證明書之證據力持續六個月。
若以不同時點及不同所有人之證明書,作為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證明文件,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其證據力恐有瑕疵。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請持憑仍於有效期間內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事宜,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