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子購買農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另依最高法院53台上1456號判例規定,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其子女名義,不過為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自難謂該不動產係由父母移轉之贈與。準此,前揭課徵標的並非農地,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條文開宗明義即闡明「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是不論其購置之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其贈與標的均係「自己之資金」,至該條文後段「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應僅係財產價值之估價規定,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