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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國稅局會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切身權益不可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