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以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始有其適用。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惟該規定係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如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費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費,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可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