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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5日 星期日

分割共有物判決屬形成判決,法院判決時即發生效果,自不得以未來請求移轉登記,停止形成判決效力發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102年台上字第2202號
案由摘要:請求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25、226、246 條(97.01.09)
          土地法 第 30 條(84.01.20)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16 條(96.01.29)
要  旨:買賣土地中之特定部分時,除出賣人無法將該特定部分分割並移轉登記與
          買受人外,買受人並不得請求出賣人計算就該特定部分土地之應有部分移
          轉登記,使其與原所有人共有土地。又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故
          僅有各共有人存在分割請求權。另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屬於形成判決,於法
          院判決確定時,即發生共有物分割之效果,自不得以未來所請求之移轉登
          記,停止形成判決效力發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