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7
內政部於昨(五)日表示,民若有委託房屋仲介業者買賣房屋,買賣雙方支付之服務報酬合計最多不得超過該房屋實際成交價金的百分之六,民眾於委託前宜視實際狀況,事先與業者議定服務報酬,以減少交易糾紛。內政部表示,為了導正過去房仲業者不當收取高額仲介服務費用之情形,該部已於民國八十九年間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依該規定第1點,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且依同規定第2點,百分之六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固定收費比率,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應依個案狀況就其收費標準明確向消費者說明,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內政部並指出,目前許多房仲業者採取固定按成交金額向賣方收取百分之四,且向買方收取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的服務報酬,此舉已曲解自由議定報酬之立法精神,且亦有部分不肖房仲業者對民眾宣成所謂百分之六是主管機關所規定的固定收費比率,藉以欺騙民眾而收取最高額度之服務報酬,嚴重影響民眾權益,該部除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導正這種情形外,並提醒民眾應適時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依照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第4點之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內政部呼籲,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前,應多比較各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專業程度、支付服務費用的方式,以保障自身買賣房屋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