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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星期一

釋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建築時點認定疑義


93223日農授糧字第0931002492號函)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1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同條文後段規定,於上開條例中華民國921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其立法旨意,係以法律豁免符合上開規定之農業設施,免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故貴府於受理及審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件時,對符合上開條例所規定者,自不宜要求申請人檢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以資簡政便民。
二、前項所稱無安全顧慮之農業設施,依本會於9212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令釋示辦理。至其有關建築時點之認定,得以建築主管機關違章查報之資料、或房屋稅籍證明、或航照圖等資料認定之
三、另查建築法第16條第1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農業設施部分倘 貴府尚未依上開規定訂定者,應請儘速訂定,以減輕農民負擔。

93325日農糧企字第093105383號函)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鄉 (鎮、市、區) 公所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有關建築點之認定,可否由村里長出具證明一節,經查「地方制度法」並無規定村里長可執行建築管理事務,故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於無安全顧慮農業設施之適用對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921215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78號令公告在案,有關蘆竹鄉公所建議「無安全顧慮」可否由農民切結一節,由於考量上開設施涉建築管理、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等問題,實有時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