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營字第9083323號令)
為協助農民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林業、畜牧及養殖等設施,以適應實際需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屬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含林業、畜牧及養殖等)必要設施,且其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僅供作堆放肥料、飼料、農機具等使用者,得認為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建築物,免申請建築執照。
(內政部90年8月13日台90內營字第9084889號令)
本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營字第9083323號令所稱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農業必要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其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以1層樓為限。
(內政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
查本部90年8月13日台90內營字第9084889號令: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農業必要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其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以1層樓為限。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至本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營字第9083323號令所示僅供作堆放肥料、飼料、農機具等使用係屬例示規定,應以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屬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必要設施均得適用之。
(內政部94年6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6860號函)
貴會函為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但書所規範,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或250平方公尺以下免申請建築執照之執行疑義案,仍請參酌本部90年9月14日台90內營字第9012691號函辦理。
*注意事項:
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或250平方公尺以下無安全顧慮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如設置1處以上,其總樓地板面積應合併檢討。
釋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無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得否核發接水、接電證明書等疑義案
(95年3月6日農企字第0950110067號函)
依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另依本會90年10月9日(90)農企字第9000010368號函附會議紀錄決議略以:「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所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設施),不論其屬於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得免申請容許使用或認定,而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若有特殊需要必須核發容許使用或認定之證明文件,得受理容許使用或認定之申請」。本案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無固定基礎農業設施,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核發相關證明文件,請 貴府參考上開會議決議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