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2.15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號令
農業發展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配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農作物、菇蕈、林木栽培或培養、育種、育苗使用之設施。
二、供禽畜飼養或撫育、孵育使用之設施。
三、供肥料、飼料、農機具、農產品或農業資材之存放場所。
四、供水產養殖或繁殖生產使用之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及電力設施。
五、農業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
六、其他經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農業設施。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