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法源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
*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註[1]),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檢索資訊:
1.相關函釋可上本會農地管理法規系統查詢(網址:http://farmlaw.coa.gov.tw/)
2.農業設施訴願案例可上本會訴願審議管理系統,以輸入關鍵字方式查詢檢索(檢索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訴願>訴願決定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