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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星期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法源依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法源依據
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9227日修正公布)
  農業用地上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斟酌地方農業經營需要,訂定農業用地上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設施之審查規範。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92113日修正施行前(註[1],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註[2]。採用該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192113日為農業發展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條例係9227日修正公布,故9229日為生效日。
2:本會農糧署訂定之溫室標準圖樣可至本會農糧署網站 (檢索路徑:首頁>農業訊息及公告>公告)查詢檢索。
檢索資訊:
 1.相關函釋可上本會農地管理法規系統查詢(網址:http://farmlaw.coa.gov.tw/
2.農業設施訴願案例可上本會訴願審議管理系統,以輸入關鍵字方式查詢檢索(檢索路徑:首頁>政府資訊公開>訴願>訴願決定書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