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09月05日農企字第1020228818號)
一、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設施,或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均屬將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仍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爰明定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
二、
各種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臨時使用設施之設置,仍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貴府得參酌作業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時予以審查。針對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案件,宜請申請人於申請書件中具體說明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配套作法;至臨時性設施之設置申請,宜請申請人擬具「農業用地臨時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包括使用地段、地號、面積、對農路通行之影響、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說明、使用期限及期滿後如何恢復農作種植,並規劃設置適當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以降低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等,俾據以審認。
(101年08月28日農企字第1010120566號)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戶外廣告物設施」架設,係屬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爰本案仍得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容許設立戶外廣告物設施使用,其審查程序應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應徵得直轄市或縣(市)各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同意。惟考量該設施非屬農業設施,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規定,爰得參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相關審查標準,請申請人於申請書件中具體說明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配套作法,俾據以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