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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申請更正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更正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
(一)更正編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編定同意書(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時應檢附)。
(四)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1.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3.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係供一般建築使用)。
4.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物證件。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其他經本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如係原住民保留地,明顯或可辨識供人居住房屋之航照
圖,或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料中有記
載於編定公告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之坐落、面積、
年限及用途等歷史檔卷資料,亦可作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
件。
共有土地申請更正編定,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無
涉,惟如非屬全筆土地更正編定者,仍應符合土地法第三
十四條之一規定,以利申辦土地分割作業。
所附證明文件有疑義時,應向相關機關或配合航照圖查
證。文件如為影本,應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
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