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
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
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
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
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
地,可檢具﹝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
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
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