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向
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
附。)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
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
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