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
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
用。
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
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
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
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