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法令及規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
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
要點」)。
二、申請者應附書表及附件(詳見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
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
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
限制之文件。)
三、作業內容及流程:
(一)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除管制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免檢附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外,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相關書件
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縣(市)政府受
理申請後,應由府內相關單位會同審查通過,再通知地政事務
所辦理異動手續。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
行要點」附錄三。
(二)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作業流程有別於非山坡地變更編定案
件,經縣(市)政府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初步審查通過後,需再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提專案小組審
查,繼而通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四十八條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
明書或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政證明文件,以憑辦理變更編
定。其作業流程圖詳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
三之一。
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尚須檢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涉及環境影響者需作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