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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宗教非都市化土地專案輔導合法化



壹、宗教專案輔導合法化階段:
一、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應具備表件:
1. 輔導合法化申請書
2. 土地使用清冊
3.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4. 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明)。
5. 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1200分之1)及位置圖(不得小於5000分之1)。
6. 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豋記規則第104條完註記之土地豋記(簿)謄本。
7. 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寺廟)或法人登記書(新建或未辦登記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8. 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或未辦登記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9. 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件影本。
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3號解釋:一事不再罰。
三、區域計劃法第21條、第22條。
貳、宗教興辦事業計畫階段
一、宗教興辦事業計畫應具備表件:
1. 宗教事業計畫申請書。
2. 興辦事業計畫書。
3. 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4. 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標明)。
5. 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1200分之1)及位置圖(不得小於5000分之1)。
6. 土地所有權之土地捐贈書(應載明「於核准變更編定後,願無條件捐贈」)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含印鑑證明)或土地買賣契約書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完助劑之土地豋記(簿)謄本或國有非公共土地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
7. 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寺廟)及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寺廟不需檢附)。
8. 宗教財團法人事業計畫,除應檢具上列1至6文件外,並應具備董事會議紀錄與捐助章程影本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9. 新成立之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之事業計畫應檢具上列1至6之文件辦理。
二、宗教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
三、宗教興辦事業計畫查詢表。
参、宗教開發許可階段
一、申請特定目的事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2公頃以上者,應更變為特定專用區。及申請開發許
可,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更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
二、申請開發許可應備表件:
1.申請書。
2.開發計畫書圖。
3.水土保持計畫書圖。
4.環境調查表。
5.環境影響評估書圖。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四、宗教團體申請面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限制案審查原則。
五、縣(市)政府受理查詢表(16種)(10公頃以下由縣政府授權辦理)。區域計畫委員會受理
查詢表(21種)。(10公頃以上由中央區委會辦理)‧
六、繳交審查費(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及影響費(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
辦法)。
肆、宗教水土保持計劃階段 (2公頃以下)
一、山坡地或森林區從事開發建築,應提出水土保持計畫。(由水保技師提出)
二、應備書件:(任選提出一種)
1. 水土保持規劃書(簡易)。(呈報中央用)
2. 水土保持計畫〈詳細施工〉。(呈報縣政府用)
3.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開發建築面積未滿500平方公尺者〉。(宗教格式)
三、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四、繳交審查費〈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及保證金〈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可退還)及保
管運用辦法〉。
伍、宗教環境影響評估階段
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 位於國家公園。
2.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3. 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1公頃以上者。
4. 申請開發面積5公頃以上者。
5. 擴建面積累積3公頃以上者。
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備書件:
1. 環境影響說明書(須檢附)‧
2.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
3.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使用時,主管機關追蹤必要時提出之〉。
三、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四、繳交審查費〈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陸、宗教雜項執照及雜項使用執照階段
一、應請領雜項執照:
1. 從事山坡地建築。
2. 一般土地建築:整地工程、排水工程、道路工程、給水工程。
二、請領雜項執照應備書件:
1. 申請書。
2.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4. 開法許可證明文件影本及許可之開發計畫書。
5. 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
6. 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付審查通過之文件。
三、雜項執照審查表。
柒、宗教變更編訂階段
一、變更編定應備表件:(變更特定目的用地,變更使用執照及用途)‧
1. 更變編定申請書。
2.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 申請更變編定申請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4. 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6. 其他有關文件。
二、變更編定審查表。
三、繳交回饋金。
四、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規則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捌、宗教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應備書件:
一、申請建築執照
1. 申請書。
2.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3.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4. 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二、申請建築使用執照
1. 申請書。
2. 原領之建築執照
3. 建築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與核定工程圖樣相符者免附〉。
玖、正式寺廟登記
發給黃色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