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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星期一

釋示農業用地變更案件,緊鄰水利用地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疑義。


(1000923日農企字第1000155937)
一、 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申請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隔離綠帶或設施。查水利用地如係作為農業生產灌溉排水用途者,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暨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應屬農業用地範疇,故申請變更農業用地案件如有毗鄰該等水利用地者,依上開要點規定仍應規劃設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 惟查水利用地亦有以水道、水路、河川、溝渠等樣態使用者,故農業用地變更如有毗鄰上開非屬農業灌排使用樣態之水利用地,可免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
三、 本案水利用地如屬作為農業生產灌溉用途,而與變更使用性質不相容者,則仍應依前開要點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土地使用之和諧。
四、 隔離設施之認定,係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本案稻穀儲存筒既屬碾米廠事業計畫營運所需,其興建及使用管理係依相關事業計畫之規範條件予以審認,與上開要點所稱隔離設施尚有杆格。其次,所稱開放性設施宜以該等設施土地未受建築或構造物覈蓋,或該等設施未有阻隔視覺之通透性為要件,而與是否應申請建築執照無涉,併予敘明。准此,本案稻穀儲存筒尚難謂符合前述所稱隔離設施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