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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 星期一

釋第6款「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認定疑義案。


(10357日農企字第1030713028)
一、 查「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且無第5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其意旨係對於部分零星被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農業用地,雖位於特定農業區,考量其零星或破碎不利耕作,倘經認定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或35條之1規定,得申請辦理變更使用。
二、 又依來函檢附貴府地政局104831日函說明,內政部9512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5443號函已有敘明,有關丁種建築用地「包圍或夾雜」之土地,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認定, 爰本會前於95 12 29 日以農企字第0950173241號通函(諒達)說明,內政部上開號函檢附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3312日經中一字第09300004920號書函送之會議紀錄,已有說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及第33條條文所稱「夾雜」及「包圍」之審認條件,惟案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變更要點之規範,仍請貴府地政單位及農業單位配合於用地變更程序時,依經濟部及本會相關函釋內容予以審認。
三、 綜上,本案仍請貴局依本會上開號函說明,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是否確有符合變更要點第6點第6款規定而得申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情形,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具體表達意見,依變更要點第5點第6款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者,農業主管機關則不同意其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