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4月23日農企字第1070214855號)
一、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又現行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法有明定,且載明於土地登記謄本,作為土地使用管制及人民產權保障之依據。查本會主管之農業法規,並無「優良農地」之名詞定義,爰對於旨揭「是否位屬優良農地」之查詢項目,均以「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作為審查依據,故有關內政部106年5月16日以臺內營字第1060806764號公告實施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納入「優良農地」項目,並界定為「符合特定農業區劃定原則之地區,範圍由農業主管機關確認」,仍以上開「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為範圍。
二、
綜上,涉及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針對「是否位屬優良農地」或「是否位屬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項目,徵詢農業主管機關時,仍請依所申請土地之法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敘明係屬「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或「特定農業區以外分區(如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等)之農業用地」之意見予以提供。倘為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則仍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應符合該點但書8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變更使用之原則處理。
(107年07月10日農企字第1070013001號)
一、
基於優良農地對應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應屬「特定農業區」範疇,爰貴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未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完成資源型使用分區之檢討變更作業前,仍請依本會107年4月23日函說明,以「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範圍作為優良農地之審認依據。對於申請查詢案件位屬特定農業區者,如由農業主管機關查填該土地是否位在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之「是否位屬優良農地」項目時,得請地政主管機關協助確認該用地是否屬已完成資源型分區調整作業之地區,倘該地區經內政部同意辦理變更為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其他分區者,則得認定非屬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優良農地」範圍。
二、
至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位於特定農業區且屬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倘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係屬不得位於之地區,則應毋須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續行審查之必要。
(107年05月28日農企字第1070220743號)
一、
依內政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國土計畫」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定義:「符合一般農業區劃設原則之地區,且非屬列為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開發利用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之農業用地,範圍由農業主管機關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確認。」是以,針對是類土地,係以「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為範圍,合先敘明。
二、
復查內政部107年3月21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838號令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附錄一之二2、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之查詢項目「是否位屬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其建議洽詢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或農業單位」,本會前亦於107年4月23日以農企字第1070214855號通函說明,針對「是否位屬優良農地」或「是否位屬優良農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項目,徵詢農業主管機關時,應依所申請土地之法定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予以敘明,至其係屬何級環境敏感地區,宜洽詢府內地政機關表示意見,以作為回復之依據。
三、
又貴局來函所詢依開發計畫而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及水利用地之性質疑義一節,倘係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規定許可開發之案件,基地內土地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審議通過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者,基於整體性質上屬於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該審議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其與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無須再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惟國土保安用地倘係供開發基地周界與毗鄰農業用地間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使用,涉及該用地之變更調整時,會否影響周界須留設一定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規定,仍應予審定以避免開發行為影響周邊農業生產環境。另,依開發計畫編定之水利用地,考量其已非屬農田水利灌溉、排水設施使用,故上開類型之國土保安用地與水利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地時,亦無須再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