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06月21日農企字第0940131724號)
查本會訂頒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者。」所稱「夾雜」應指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為新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與原已變更編定之用地所包圍,致該農業用地無通路與外界聯絡等情形,本案是否屬上述情形,仍宜由縣政府本於實況逕為審認。
(107年08月22日農企字第1070233943號)
一、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5款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營。」其立法意旨係避免因部分土地分割造成農業用地坵塊零碎致不利農業經營,爰成立條件必須有「部分土地分割」、「農業用地坵塊零碎」等情形,始有上開規定不同意使用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
至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其剩餘未變更使用之農業用地面積,可否認定為坵塊零碎一節,因農業產業型態多元,且因經營方式或耕作制度不同,爰難訂定一致性之最小耕作面積,又因土壤之質性差異大,隨作物種類適合之土質及條件亦有別,故仍應視種植之區位及作物類別判斷是否有導致不利農業經營。
三、
另,倘擬以留有通路出入使其未有不利農業經營之情事,仍應視個案農水路配置等環境現況,並參酌該農地所有者之意見,予以綜合判定,始得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