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九、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
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並具體標繪於土地使用配置圖上。隔離綠
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
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尺。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
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各不同使用分區於毗鄰農業用地之區位應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
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三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性質、工商綜合區、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
、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
者:至少二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
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1)變更作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營建剩餘土石
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
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二)一般農業區:
1.變更作工業區、科學園區使用者:至少二十公尺。
2.變更作住宅社區、工商綜合區、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
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因
擴展工業需要變更之使用者:至少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者,得
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
(1)變更作砂石碎解洗選、廢棄物處理(含回收或貯存)、土石採取
、礦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申請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
頃以下。
(2)因擴展工業需要,申請變更編定面積未滿二公頃。
3.變更作其他使用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
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辦理者,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
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但其整體規劃確
實無法達百分之三十,經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特定專用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
有審查規範,依其規範應留設綠地或保育地等,其具有隔離效
果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一般農
業區之配置原則辦理。
(五)經行政院核定之輔導方案已有訂定相關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
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得配合土地規劃配置者,其配置之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
少應為一點五公尺。
十一、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
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直
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
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各目的事業計畫審查規定,所規劃留設之綠地或保育地,其設置區
位具有隔離效果者,得併入應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