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
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
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
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
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
、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說明書。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
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
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
用。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
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
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
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
示支持意見。
(七)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或再生能源
設施。
(六)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
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七)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
之所需用地。
(八)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
關設施之所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