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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4日 星期二

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土地,經實地勘查須確有合法 建築物存在之例外情形


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土地,經實地勘查須確有合法
建築物存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天然災害致實地無合法建物存在。應檢附政府機關
核發之毀損證明文件,及檢具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文
件內應有合法房屋之位置、面積範圍等),並經相關
機關會勘,參考毀損照片或航照圖等文件認定。
(二)編定公告前已為「建」地目或已奉准變更為「建」地
目之土地。
(三)符合內政部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授中辦地字
第一○七一三○○九六九號函意旨。

整筆土地僅部分得更正編定之土地,應請申請人於接獲通
知辦理分割函文後十日內至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預為分
割複丈,並先行確認是否位於經公告之山坡地範圍,以合
法建物面積,依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或丙種建
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反推其法定空地,更正範圍應
涵蓋原有合法建物,就分割出之子地號(母地號維持原編
定)更正編定。其所留設之法定空地,除得依地形或實際
需要留設出入通道外,餘應以集中留設及避免細碎畸零為
原則,又上開留設之出入通道,應計入法定空地範圍內。
另土地更正範圍所餘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內者,得併同
辦理更正編定免再辦理分割。

位屬原住民保留地,倘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如航照圖)無記
載面積時,得依實地會勘之建物面積加計應留設之法定空
地,惟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辦理分割及更正編定
為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