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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 星期三

Q:目前已取得臨登且周圍農地也取得,是否可合併, 一併申請特定工廠,增加整體工廠用地面積?

A:依本法第28條之6之規定,臨登工廠須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得就新增之周圍農地一併申請特定工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