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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中有多次贈與行為,應如何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同法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自95年1月1日起為111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倘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多次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一人,都應依規定在辦理本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總額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

所謂同一年內以前各次的贈與事實,不是以設籍在同一稽徵機關轄內的贈與為限,凡是屬於同一年度的贈與事實,不論戶籍設在何處,都需要與本次的贈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某甲設籍台中市,96年2月、5月分別贈與其子女50萬元、30萬元,96年8月某甲戶籍遷至台北市,同時又贈與其子女80萬元,96年度合計贈與160萬元,由於已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是某甲於辦理8月份贈與80萬元贈與稅申報時,應將同年2月及5月之贈與總額及納稅情形合併計算,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應依前揭規定如期申報,以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被處以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