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未成年子女取得不動產,如未能提供價款支付證明及資金來源,國稅局將逕行調查核實認定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惟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日前所轄納稅義務人張三君以買賣名義將名下數筆不動產轉讓與子女2人,因2名子女均未成年,似無足夠自有資金購買該等不動產的能力,遭檢舉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

經該局函請張三君及其子女說明,雙方說明其資金來源係歷年自張三受贈數筆現金累積而來,並提供支付張三不動產價款流程證明。因張三及其子女僅說明資金來源為歷年受贈,而未提供歷年贈與稅申報及核定資料,經國稅局深入查核始查得所附不動產價款係於不動產移轉前,張三將資金移至其子女名下,再安排虛偽資金流程轉回至張三銀行帳戶。

該局經審酌各項查得證據,認定其為贈與,除補課本稅外,因張三君未於該局通知申報贈與稅之10日內補申報,該案並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