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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為 0 元 國稅局:仍應報繳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所規範,非屬特種貨物。而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是指出售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同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的農舍及其坐落基地,或其他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者。但如出售持有期間兩年以內的土地,即使移轉的漲價總數額經計算為零元,雖免納土地增值稅,但仍應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說明,轄區內有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兩年的土地,未依規定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該局查獲並發函調查後,才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但由於是開始調查後,才補報補繳稅款,仍需裁處罰鍰。民眾因此提出復查,主張其出售的土地免納土地增值稅,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的規定,不屬於特種貨物。該局以該筆土地原本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計算應納稅額為零元,與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者並不相同,駁回其復查申請,而其訴願也遭駁回。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0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004521910 號令指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是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同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過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經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上述規定,也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因此,原本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縱使經過計算應納稅額為零元,仍與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相同,依舊符合特種貨物及勞物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出售持有期間未滿兩年的房地,除有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的情形外,均應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並依同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稅率,以免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未申報被查獲而遭到補稅並處以罰鍰。